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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八院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办法

一、实行意识形态报告工作责任制,院党委书记为第责任人,对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总责,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二、院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党委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党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党办。

三、院党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四、院各党支部每半年向院党委专题报告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分别在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落实。每年年底前,院党委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作为评价工作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遇到有意识形态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各党支部随时向院党委报告。

六、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德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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